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

点击数: 5592 发布日期: 2015-10-15

                           

                             闽建建[2015]3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近期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5〕41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5〕6号)等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省厅制定了《关于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20日

 

关于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天津滨海新区“8•12”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5〕41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5〕6号)等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现就2015年8月至12月底在全省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活动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及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三年双提升行动以及季度质量安全监管评价,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重点检查:

  1.企业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对承接项目管控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监理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情况。

  2.在建项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部月检、施工企业季度检查执行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有关规定及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等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检查标准化施工样板制度落实情况;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质量;钢材、水泥、混凝土粗细骨料、商品混凝土、预制管桩等与结构安全有关的主要建材质量;涉及使用功能的防水工程、涉及使用安全的消防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质量;装修工程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情况;深基坑、高边坡、模板工程、外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等重大危险源防控以及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4.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07号),规范加强监管执法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查处督办,依法实施对责任企业和人员行政处罚等情况;项目监督机构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和质量安全两个工作标准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和季度监管记分评价情况。

  5.建立健全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机制,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二)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市场现场联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采取严厉手段和措施,重点集中打击和整治以下行为: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的单位或个人,不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等行为。

  2.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施工,不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行为。施工单位不编制、不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不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无相应资格(岗位)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

  4.工程参建各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施工现场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关于印发<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建〔2015〕26号)等文件要求,深入组织开展基坑支护、土方(隧道)开挖、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体系及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整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有效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详闽建建〔2015〕26号文。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5年8月25日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抓紧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深入动员部署,层层落实到基层、到企业、到项目。具体工作方案应于8月28日前报送省厅安委办(联系电话:0591-87548436,传真:87614739,邮箱:fjgcc2014@163.com)。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8月25日至12月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在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大检查期间,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由企业领导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带队,对其承接的所有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发出改正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到位,做到闭合管理;监理企业应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巡查。施工、监理企业对承接项目的第一次全面检查应在2015年9月底前完成,并在2015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登陆“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主要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模块填写《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后续检查应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监管系统登记。

  施工、监理企业应按本文件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结束后,必须按照《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要求的问题类别及有关内容进行登记;超过时限或未在“主要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模块进行登记或自查自纠弄虚作假的,均视同未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电子文档责任主体应存档备查,并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的依据。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5年9月1日至12月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辖区企业和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所有受监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层级检查督导,对本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薄弱环节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比率不低于受监项目总数30%。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省厅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地部署、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年底组织全面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结合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等工作,适时进行督查。

  (四)总结巩固提升阶段(2015年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并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针对突出问题制定有力措施,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书面总结材料于2015年12月25日前报送省厅安委办。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精心安排部署,认真抓实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贯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二)创新工作方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日常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和评价工作,采用“四不两直”、“双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多发、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平均记分排名前列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参与检查、服务企业,帮助企业深查问题,彻查隐患,指导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实现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的目标。

  (三)加大查处力度。省厅将对未按时开展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比率低的施工企业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规定进行不良信息登记扣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检查执法,对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部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未按规定填报检查情况的,必须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附表1第1.2.11条、附表2第1.1.5条规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分别给予施工、监理单位记分,同时对其开展约谈警示,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逐一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零容忍”,该停工的停工,该拆除的拆除,并按照省厅《关于对质量安全重大隐患予以立案查处的通知》要求予以立案查处。对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从严查处、打击到位。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从重查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既要对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力、安全问题突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形成威慑力,也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做好典型示范引路。要引导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